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派案機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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派案機制
派案機制
派案原則
1.以服務對象或家屬選擇意願為優先。
2.服務單位人力和量能充足。
3.服務單位自行開發之服務對象為優先。
4.為在地長照服務單位
5.舊案派案則依原提供服務單位為最優先派案單位。(
若符合上述條件之服務單位為多家時,則採輪派。)
6.依輪派機制派案後,若B單位回覆無法提供服務,請B單位於
照管平台回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;A單位則依順位改派下一
家B單位。
無法提供服務原因:
1.無人力或特殊資格人員可提供服務。
2.可服務但時段無法配合。
3.其他。(請B單位詳述無法服務原因)
合作機制
因應派案機制,為提昇派案效率及維護良好合作服務單位權益,訂有與B單位合作機制。
B單位合作原則如下:
有下列情事者,口頭告誡 (採累進制達3次):口頭告誡無效將停止派案2個月。
1.
接受派案或轉介後,未於3個工作天內回覆者。
2.
接受派案或轉介後,未於5個工作天內提供第一次服務,且無異動通報說明具體原因者。
3.
個案有住出院、暫停或恢復服務等情事,無異動 通報告知。
4.
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聯繫會議者。
5.
收案後未經過溝通直接拒案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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